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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
    文章來源:  發布日期:2014-12-17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

    發改價格
    [2014]2755


    司法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促進相關服務行業發展,現就放開部分地方實行定價管理的服務價格的意見通知如下:

    一、對已具備競爭條件的以下7項服務價格,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抓緊履行相關程序,放開價格。

    (一)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服務收費,即: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并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并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服務并出具有關報告等服務收費。

    (二)資產評估服務。資產評估機構提供的法定資產評估收費,即: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實施的資產評估服務收費。

    (三)稅務師事務所服務。稅務師事務所提供的涉稅鑒證服務收費,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鑒證、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鑒證、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的服務收費。

    (四)律師服務(刑事案件辯護和部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包括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提供的下列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外,其他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1、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3、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五)房地產經紀服務。房地產經紀人接受委托,進行居間代理服務收取的傭金。

    (六)非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的委托,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等向業主收取的費用。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小區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放開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考慮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建立補貼機制。

    (七)住宅小區停車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接受業主的委托,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車場地、設施以及停車秩序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放開上述7項服務價格時,應要求各經營者嚴格遵守《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合法經營,為消費者等提供質量合格、價格合理的服務;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價目表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強對本行業相關經營主體服務行為監管。要建立健全服務標準規范,完善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為市場主體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引導行業健康發展。要嚴格遵守《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務、指定服務,或截留定價權。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修訂地方定價目錄,清理廢止本地區制定出臺的相關服務價格文件,盡快放開相關服務價格,并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要依法加強對有關服務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堅決依法查處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正常市場價格秩序,保持價格水平基本穩定,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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